新疆师范大学2017年博士复试及录取工作实施办法

2017-05-22 15:35:01来源:新疆师范大学研究生处

新疆师范大学2017年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复试及录取工作实施办法

  为加强对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工作的管理,提高博士生选拔质量,确保招生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和安全,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7]17号)及《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教学[2014]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我校2017年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及录取工作实施方案公布如下:

  博士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复试两个阶段。初试笔试科目为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由研究生处组织实施。复试由一级学科点负责,分为专业面试和外语口试,同等学力资格报考的考生还须参加政治理论课考试,并加试两门硕士学位主干课程,跨学科报考考生可根据学科点要求增加笔试科目考试。

  一、复试机构

  学校成立以校党委书记、校长为组长的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以纪委书记为组长的校招生工作督查小组,全面指导、监督招生复试与录取工作。同时,各一级学科点成立以一级学科负责人为组长的复试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和本实施办法的要求,指导、协调学科内各专业的复试工作。

  二、复试内容

  1.复试主要根据专业培养要求考察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对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综合素质,并进行外国语听力和口语测试。各学科要从考生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科研能力(代表性科研成果数量、质量、发表文章刊物层次和级别)、综合能力(分析能力、思维能力、表达能力)等方面考虑评分。

  各学科复试领导小组要制定明确的复试方案,包括专业面试成绩、科研工作、外语听说能力及考生综合能力评定的办法,具体评分比例方案由各学科自定,在专业复试前向全体考生公布。复试小组成员的原始成绩记录需由一级学科点保留三年。

  2.专业复试采取面试为主的方式,根据学科要求,复试面试时间每个考生以30-50分钟为宜。面试成绩以百分记,以60分为合格标准。根据学科要求,也可采取面试与笔试相结合。外国语听力和口语测试由一级学科负责组织实施,没有条件的应聘请外语专业教师进行。外国语听力和口语以百分计,60分为合格标准。

  三、体检

  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2010年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最新文件执行。

  根据教育部规定,对残疾考生,在身体条件不影响专业学习的前提下应一视同仁,不得歧视,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四、录取条件

  1.总成绩=(初试成绩÷3)×50%+复试成绩×50%,最终录取以各学科专业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2.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录取:

  (1)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不合格者;

  (2)面试(成绩低于60分)不合格者;

  (3)初试或复试其中一门专业课程成绩不及格者(成绩低于60分);

  (4)同等学力考试加试科目有一门不及格者(成绩低于60分);

  (5)复试过程中任何一门(项)缺考或作弊者。

  (6)体检不合格或未体检者。

  全日制博士学位与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划线,分别排名;和田师专在职教师专项计划可适当放宽录取条件。

  五、复试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1.各一级学科要以质量为核心,选拔具备本学科扎实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和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潜力的生源。

  2.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复试过程要求全程摄像,校招生复试工作督查小组将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招生复试过程中的巡查与监督。各一级学科点和博士生导师要自觉遵守招生复试纪律,强化内部管理制度,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为考生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对于违反招生复试规定、弄虚作假的学科和个人,将根据不同情况和性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新疆师范大学研究生处

  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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