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与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联合培养博士招生细则

2018-04-27 15:33:57来源:中科院大连化学物理化学研究所

大连理工大学与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联合培养博士招生细则

  甲方:大连理工大学

  乙方: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研[2009]5号)以及《大连理工大学与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协议书》的指导精神,本着平等互利、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为保证联合培养博士生质量,规范各项教育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招生工作

  (一)招生计划。联合培养招生计划由教育部以专项计划形式下达至甲方,在甲方研究生招生计划总规模中单列,专门用于联合培养试点工作。

  (二)招生学科(专业): 化学工程与技术、化学、环境科学与

  工程等双方共有的博士招生专业(新增专业待更新)。

  (三)指导方式和导师遴选。联合培养采取“导师组集体指导,主管导师负责”的指导方式,双方遴选出若干名学术造诣深厚,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突出,学术道德高尚的学术骨干组成联合培养导师组,作为招生、培养的责任主体。导师组的成员必须具有对方单位聘任的兼职博士生导师资格。博士生录取时即确定第一主管导师和第二主管导师,其中:第一主管导师对博士生培养过程负责,第二主管导师协助指导。

  联合导师的遴选工作应于双方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公布之前完成。招生导师须经过对方单位的认证,并向双方提交联合招生申请材料,经双方研究生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第一导师和第二导师应有实质性的科研合作。

  (四)招生简章制定。联合培养博士生研究生招生简章修订工作与正常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修订工作同步进行。双方成立联合招生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生工作小组),招生工作小组负责确定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招生简章由甲乙双方分别对外公布。

  (五)报名。根据双方招生报名时间要求分别接受考生报名。双方将报名信息汇总后分别纳入双方的博士生招生报名数据库。第一主管导师一方会同对方审查考生的报考资格,确定联合培养考生名单。

  (六)科研创新能力评价。由第一主管导师单位负责对考生科研创新能力进行评价,采取集体审查和评价的方式,依据已取得的科研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公开出版的著作、已取得的专利、硕士论文及拟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计划报告等材料,给出成绩和评价结论。

  (七)初试。初试的时间、地点、考试科目、考试内容范围、命题工作由第一主管导师单位确定并统一安排。

  (八)复试。以第一主管导师单位为主会同第二导师单位有关专家共同组成面试小组,并负责组织面试,对考生的基本理论和运用基本理论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学术造诣和专业能力倾向、学术前沿和学术动态以及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深度考查。

  (九)录取。第一主管导师单位综合考生科研创新能力评价、初试和复试等主要环节的考查和评价结果,按照择优选拔原则,提出拟录取建议名单,分别报请双方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拟录取名单。双方将拟录取信息汇总分别纳入双方的博士招生录取数据库,最后由双方共同报当地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审定。录取通知书由第一主管导师单位负责发放。

  二、培养工作

  (十)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由第一主管导师负责确定,导师组统筹双方资源优势,兼收双方同类学科培养方案的特色,按照“课程体系精品化、科研训练前沿化、论文质量国际化” 的标准和要求,制定相应的培养方案;按照“提倡学术自由、尊重个性发展”的原则,结合博士生学术兴趣和学术专长制定联合培养博士生的培养计划。

  (十一)课程学习。联合培养博士生的课程学习由第一主管导师负责确定,课程实施由大连理工大学负责。深入挖掘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优质课程资源,既突出系统性,体现本学科基础理论和研究方法;又强调交叉性,整合交叉学科、相关学科的知识、理论和技能。鼓励博士生跨校(所)、学院、学科选课,为学科交叉、渗透、融合创造条件。充分利用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人文环境和学术氛围培养提高博士生综合素质。学生在完成大连理工大学规定课程学习,修满课程培养计划规定学分后,可自愿选修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博士课程。

  博士生的课程教学采取多样化方式,鼓励实行讲座制,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进行研究讨论,加强师生和同学之间学术交流和互动。

  (十二)科研训练。统筹兼顾,合理安排联合培养博士生的科研训练内容,结合重大科研项目(纵向),选取在本学科领域具有前沿性和尖端性的重大课题,撰写能在国际著名学术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具有原创性理论、方法和技术的学位论文;参加高水平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拓宽其国际视野;提升其学术创新竞争力。

  (十三)质量控制。导师组在系统课程教学基础上,严格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联合培养博士生的论文开题及预研报告、阶段研究报告和论文中期检查、预答辩、答辩等环节的要求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培养过程中,导师组要发挥对博士生学术方向引领、学习方法指导、研究内容把关、科研成果评价、学习过程督促检查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切实保障与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开题报告、中期报告的组织和考核,论文送审、预答辩、答辩等环节,遵照大连理工大学的相关规定执行,要求双方导师共同参加,实行双方导师共同负责制。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可从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院网页下载并填写相关文档,经双方导师签字同意后交到大连化学物理研究生部审查同意后,提交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院相关部门审核,由第一主管导师所在单位组织实施。

  乙方为第一导师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开题报告、中期报告、预答辩、论文送审的专家组成应由不少于5名本学科领域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大连理工大学专家不少于2名。答辩专家应由不少于7名本学科领域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大连理工大学专家不少于3名,组成人员中应有不少于一名大连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成员。

  三、毕业与学位授予

  (十四)毕业。第一主管导师一方会同另一方审查博士生的毕业资格,符合甲方毕业标准的学生,由甲方发放毕业证书,可在证书上注明与乙方联合培养。学生的毕业信息由大连理工大学上报至学信网,毕业生派遣手续由大连理工大学上报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人事档案由甲方负责管理,乙方可以调阅,乙方留存学位申请和授予有关档案材料复印件。

  (十五)学位授予。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工作由大连理工大学负责。

  博士生在完成了大连理工大学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科研论文、社会实践和学位论文等环节,申请博士学位所发表的文章数量和质量应满足甲方相关学科、专业要求,同时还要达到大连理工大学和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的学位授予条例相关规定及要求。博士生满足条件之后可向导师组提出申请,导师组审查同意后,提交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研究生部审核,审核通过将答辩初审材料递交给大连理工大学相关学部(学院)主管老师审核,之后由学部(学院)主管老师负责向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院学位办提出申请(初审材料请到研究生院学位办网站下载),由大连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08年7月修订)规定程序进行资格审查、论文送审、预答辩、答辩、学位授予等事项。

  联合培养博士生公开发表的反映学位论文工作的学术论文的数量和质量应满足甲方的学科要求,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应至少有一篇为大连理工大学;第二主管导师是否署名由第一主管导师确定。

  四、管理工作

  (十六)管理模式。对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实施双重管理。双方均对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实行全员、全程、全方位管理。被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在双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纳入双方管理系统。

  (十七)管理责任。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教务、学籍、后勤等日常管理,以第一主管导师所在一方为主负责管理,另外一方协助管理;档案、户口、组织关系放在第一主管导师一方保管,另外一方随时可以调阅和使用;学生在校期间的奖助学金、住宿、医疗、奖惩、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等事宜均由第一主管导师一方负主要责任,另外一方配合解决和处理,其中奖助学金和学术交流活动在第一主管导师单位申报。

  (十八)博士生的权利。博士生在双方均享有在校生的权利,双方已有的课程、图书信息、科研设备、体育和文化设施等资源博士生均可无偿使用,双方均不再相互收取有关费用。

  (十九)联合培养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联合培养的博士生在导师组共同指导下取得的学术成果,其知识产权原则上由双方共享。发表学术论文(著作)、申请专利、申报奖项等问题应署名双方导师和双方单位(排名顺序上,第一主管导师及单位靠前)。如遇特殊问题,经导师组友好协商解决或以协议形式加以明确。

  (二十)协作机制。联合培养过程中双方保持畅通的联络、沟通渠道,建立完善有效的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联合培养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及时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提高联合培养工作的管理效率。甲方联络部门:研究生院,乙方联络部门:研究生部。

  (二十一)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联合培养的博士生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撰写的学位论文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由第一主管导师负主要责任,第二主管导师协助处理。甲方严格按照大连理工大学的管理规章制度追究导师责任;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导师招生资格。

  五、其他

  (二十一)生效时间。本实施细则自大连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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