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硕博连读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2023-11-25 10:21:11来源:网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研究生一体化培养体系建设,探索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严格监管的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体系,提升我校博士研究生的生源质量和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等文件精神和《武汉工程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博连读是指从我校优秀的硕士研究生中选拔出具备硕士—博士连续培养条件的学生,在达到相关要求,经考核合格后,确定为硕博连读研究生,进行硕博统筹培养的一种培养模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硕博连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研究生院等部门负责人。学校硕博连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硕博连读相关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院负责学校硕博连读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包括硕博连读工作方案制定、名额核定、申请材料审核及硕博连读研究生资格确定等工作。

  第五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硕博连读工作小组,组长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担任,成员应包括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相关学位授权点或专业培养指导委员会主任等。各培养单位硕博连读工作小组负责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硕博连读工作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包括选拔标准与程序、资格考核内容与方式、回避机制、退出机制、招收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导师的条件等。同时,还须负责制定招收硕博连读研究生相关专业培养方案,内容应包括学时学分、课程设置、开题报告、学术训练与科研要求、学位论文工作等方面的相关要求。实施细则与培养方案须向本单位研究生公布,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三章 招生条件与名额

  第六条 开展硕博连读工作的学科专业必须是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研究生培养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工作。

  第七条 申请硕博连读的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只能就读本一级学科专业。

  第八条 对硕博连读研究生的选拔,各培养单位应严格把关,宁缺毋滥。硕博连读的人数包含在本培养单位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中。

  第九条 招收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的导师应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业务素质精湛,具有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原则上应独立完整培养过一届博士生,且应有国家级在研课题或充足的科研经费,能为研究生提供一定数量的助研或生活津贴。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导师招收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占当年学校下达到各培养单位的招生计划数。连同其他招生形式,每位博士研究生导师每年录取博士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学校规定的限额数。

  第四章 选拔模式与条件

  第十一条 硕博连读的选拔实行“3+4”(硕士阶段3年、博士阶段4年)模式,选拔时间为硕士期间的第五学期。达到提前毕业条件且申请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选拔时间按提前毕业时间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硕博连读的硕士研究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品行端正,身心健康,有着较好的综合素质,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强烈愿望和顺利完成博士学业的良好条件。

  (二)为我校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

  (三)申请者所有已修读课程须单科成绩合格,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

  (四)科研工作出色,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学术发展潜力。具体标准和要求,由各培养单位硕博连读工作小组根据学科、专业情况确定,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五章 选拔时间与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在第五学期(每年11月份)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硕博连读申请表》。

  第十四条 具体选拔程序如下:

  (一)各培养单位应依据本单位硕博连读工作实施细则成立考核小组,对申请者的思想品德、业务能力、科研潜能与综合素质进行初审,确定推荐名单。

  (二)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推荐后,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于每年11月下旬报送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经研究生院审查合格者方可参加硕博连读综合考核。

  (三)每年12月上旬,由各培养单位硕博连读考核小组对审查合格者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内容由专业素质及能力和综合素质及能力两部分组成,考核方式由各培养单位根据本学科专业培养要求自行确定。

  (四)各培养单位将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名单与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对拟确定为硕博连读资格获得者名单在研究生院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确定为硕博连读研究生。

  第六章 学籍管理与培养要求

  第十五条 获得硕博连读资格的硕士研究生,在未办理攻博入学手续之前,应继续在硕士导师的指导下从事科研工作。在未办理攻博入学手续之前,若有违反校纪校规、不遵守学术道德或未能完成规定的科研工作等情况,将依规取消其硕博连读的资格。

  第十六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学制为7年(含硕士培养阶段)。特别优秀者可申请最多提前1年毕业,提前毕业条件各培养单位须在硕博连读工作实施细则中注明。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学制范围内未能按期毕业,须办理延期毕业手续。延期期间,学校不再发放学业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七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实行分阶段管理,在正式录取为博士研究生并报到后,方可享受博士研究生待遇,其申请参加博士研究生各类评奖及博士学位答辩的成果均须是进入博士培养阶段后发表的成果。同等条件下,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我校学术创新、国际交流、公派留学等项目中将予以优先资助支持。

  第十八条 各学科应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培养方案,对不同模式硕博连读研究生进行分类培养,按照硕士生、博士生培养方案的相关要求分阶段完成各培养环节学分。

  第七章 毕业要求及学位授予

  第十九条 获得硕博连读资格的研究生,需完成硕士学位相关培养环节,达到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硕士毕业证书,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十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进入博士培养阶段后,其相关考核要求可按同类普通博士生标准进行,也可根据各培养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更高的考核标准,考核标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一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修完博士研究生课程和各培养环节学分、考核成绩合格,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符合武汉工程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相关规定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毕业和授予博士学位。硕博连读研究生进入博士培养阶段后,因个人原因申请中止攻读博士学位或导师认为其不适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按相关规定退出博士阶段培养,办理退学手续,并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视其学习情况出具博士阶段肄业证明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文件相冲突的内容,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学校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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