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大学航海学院2020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简章

2020-02-06 17:57:00来源:网络

考博英语为广大考生分享大连海事大学航海学院2020年以申请考核方式招收博士研究生工作实施细则,希望能为大家在考博中提供到帮助。

为促进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维护公平,完善创新人才的科学选拔机制,根据《大连海事大学2020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大连海事大学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

1.成立由书记和院长牵头、纪检监察负责人参加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教育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办法,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和领导博士生招生工作。

航海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构成

组 长:高平全、章文俊

副组长:谢洪彬、赵帅

成 员:张英俊、张显库、史国友、郑中义

2.学科成立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对考生成绩负责。

二、申请条件和要求

1.满足《大连海事大学2020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中对以申请考核方式招收博士研究生的报考基本条件。

2. 英语水平满足以下条件之一:a.六级≥425;b.专业英语四级/八级≥60 ;c.雅思≥5.5或托福≥80/550或GRE≥260/1300;d.在英语为母语的国家留学一年以上; e.在硕士期间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发表SCI或者EI检索(含持有录用通知)的英文期刊论文。

3.硕士生阶段已完成课程学习并开始论文工作,且在科研工作中表现出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意识,对学术研究具有较浓厚的兴趣,具备从事学术研究的水平和潜质。

4.硕士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课程考试无重修记录;在大连海事大学无欠费。

5.有以下论文发表情况或发明专利(授权)者优先考虑:被SCI、EI检索(含持有录用通知),或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相关学科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要求考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考生为第二作者。如考生有排名前3位的发明专利(授权),可与在规定刊物上发表论文同等对待。

6. 申请考核需在截止日期前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请材料的审核

1.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①《大连海事大学2020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中对以申请考核方式招收博士研究生所要求的材料;

② 本办法中对于其他申请条件的佐证材料;

③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期间的科研规划。

2.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即为通过。

3.材料审核通过者有资格参加综合考核。

四、考核日程安排

报考程序包括网上报名和资格审核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网上报名

(1)第一批时间:2019年12月18日-2019年12月25日。

第二批时间:2020年2月3日-2020年3月2日。

(2)两批考生均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报名,网址:http://yz.chsi.com.cn。

注:不需缴纳报名费。

第二阶段:资格审核

(1)第一批资格审核时间:2019年12月18日-2019年12月27日。(工作日的上午8:10-11:00,下午13:40-16:30)

第二批资格审核时间:2020年2月27日-2020年3月4日。(工作日的上午8:10-11:00,下午13:40-16:30)

(2)地点:航海楼306。

(3)提交材料:见第三条第1款之规定。

第三阶段:综合考核

时间:第一批2020年1月3日前;第二批2020年3月11日前。

地点:另行通知。

五、综合考核内容及形式

1.综合考核由航海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每个考核工作小组成员由不少于5人的本学科副教授职称(含)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家组成,其中3人须为博士研究生导师,另设秘书1人。

2.考核工作小组以学术报告和答辩的形式对考生进行考核。每位考生进行学术报告和答辩,内容包括自我介绍、英语水平、专业基础、科研经历、学术成果、获得荣誉等。专家根据考生综合情况,给出综合考核成绩。

3.考核标准

(1)外语水平

具有较好的英语听说、查阅文献、阅读和撰写论文能力。

(2)专业基础知识

具备一定的专业基础知识、基础的数学方法和基本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具备进行学术研究的水平和潜质。

(3)专业综合能力

专业综合能力较好,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意识,心理素质良好,且对本学科的学术研究具有较浓厚的兴趣。

(4)全面评价

专家组根据考生的外语水平、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综合能力等方面给予考生综合评判。

专家组就外语水平、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综合能力、全面评价四个部分进行评分,每部分满分为100分。单项60分以下视为考核不合格,不予录取。

4. 综合考核结束后,学院将考核结果上报研究生院,最终录取结果以研究生院公布为准。

六、其他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航海学院负责解释。

2.如学校发布新的政策文件,以新文件规定为准。

航海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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