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民族大学2021年法学院博士复试细则

2021-06-04 11:04:50来源:广西民族大学

  2021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工作已经展开,新东方在线考博频道将为广大2021考博考生发布转载各博士招生单位发布的2021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考博专业目录、考博参考书目、及导师联系方式,以下是哈尔滨师范大学2021年博士研究生拟录取名单公示。

  点击查看:全国各院校2021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汇总

  根据教育部《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教学〔2014〕4号)和《广西民族大学2021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按照健康第一、公平至上、质量为先的要求,结合我校和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及实施细则。

  一、 总体原则

  1. 严格落实国家和广西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安全防护,确保广大师生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 加强组织管理,做到政策透明、流程规范、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合法利益,实行阳光招生政策,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3. 严格考核标准,坚持科学有效,做到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确保招生质量。

  二、 组织管理

  (一)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为副组长,各博士点学科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学院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工作职责为:

  1. 依据教育部及本工作办法,结合新冠疫情防控要求制定本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实施细则,以书面形式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在考试前在学院网站公布,并在招生过程中严格执行。

  细则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复试时间、复试方式、复试要求、复试程序、成绩构成、录取规则、申诉渠道等,以及复试专家和工作人员的遴选办法、纪律要求、行为规范等。

  2. 成立资格审核小组,负责对考生的报考条件进行审核。

  3. 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

  4. 按学科或研究方向成立复试考核小组,开展复试具体工作。

  5. 制定复试小组工作基本规范,严格遴选复试工作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政策、业务、纪律、规则及程序等方面的培训,使其明确工作纪律、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明确导师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规范工作行为。

  6. 审核各复试小组的复试记录和复试结果。

  7. 审核和上报本单位复试名单、拟录取名单及相关复试材料。

  8. 对考生提出的复试、录取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解释,处理遗留问题。

  (三)学院成立以学院党委书记为负责人的招生工作监督小组,监督小组成员3-5人,负责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初试、复试、录取过程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并受理考生的举报、投诉事宜。

  监督电话:0771-3265001/0771-3265236

  监督邮箱:fxyjw@gxun.edu.cn

  (四)学院按一级学科成立复试小组。复试小组人数不少于5人,由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的本学科副教授职称(含)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家组成,组长由博士生导师或学科负责人担任。凡属考生直系亲属者,不得参与该考生的复试工作。

  复试小组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直接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学科的复试工作,其工作职责为:依据本工作办法、复试工作细则的要求,确定复试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程序,并负责命题、进行综合面试、外语测试及评定成绩,写出评语并提出是否录取的意见、拟录取类别或候补拟录取排序。复试小组要对复试结果负责。

  三、 考生资格审查及材料审查

  (一)考生资格审查

  研究生院在初试前对考生网上提交的报考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学院资格审核小组和博士生导师对考生的报考材料进行内容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准考。

  参加考试报到时,考生须将《广西民族大学2021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第六点规定的本人报考材料纸质版(请按罗列顺序装订成册,相应地方须盖章、签字)以及原件(备验)提交学院审核。学院审核后,申请纸质材料及《博士研究生招生考生报到验证记录表》(附件5)留存备查。提交的材料不予退还。资格不符者,不予参加考试。

  网报学籍学历或学位校验未通过的考生应在2021年5月20日前出具学信网或学位网的认证报告。

  (二)申请材料审查和科研创新能力评价

  复试小组在初试前应对考生的报考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对考生的科研创新能力进行评价,通过考生的硕士课程成绩、硕士学位论文(含评议书,应届硕士毕业生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考生参与科研、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奖等情况及专家推荐意见等材料对其做出评价结论,该结论应作为录取环节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四、 初试

  (一)组织部门

  考试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现场确认由学院负责。

  (二)现场报到

  考生于5月14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携带《广西民族大学2021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第六点规定的本人报考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法学院B204办公室进行现场确认。

  (三)初试科目及考试时间

  2021年5月15日 8:30-11:30 外国语

  2021年5月15日14:00-17:00 业务课1

  2021年5月16日 8:30-11:30 业务课2

  初试均为笔试(闭卷),满分100分,具体考试科目见《广西民族大学2021年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专业目录》。

  (四)初试地点

  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具体考场以准考证为准。

  五、 复试

  (一) 复试形式

  线下复试。

  (二) 组织部门、复试时间及地点

  复试工作由法学院组织安排,于2021年5月18日下午进行。复试的具体时间、地点、要求、安排等由学院通知考生。

  学院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纪律、保密、业务和政策等培训,强化复试过程规范管理和监管,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复试录取工作。

  (三) 复试内容

  复试内容包含学术水平测试以及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等。复试考核内容由学院确定。

  1.学术水平考查

  详见《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2021年博士研究生复试细则》。

  2.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博士生招生复试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

  学院将通过《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考生提交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等材料,以及在面试考核过程中与考生的交流,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理想信念、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进行考核,特别要注重考查考生的科学精神、学术道德、专业伦理、诚实守信等方面的情况。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工作,对于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须加盖考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事或政工部门公章),全面审查其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3.体检

  体检时间为2021年5月17日-18日,考生持准考证、居民身份证及近期免冠正面一寸彩色证件照一张,自行到我校相思湖校区医院体检,一般不做复查。考生上午需空腹抽血检查,不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体检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2010〕22号文)等文件执行。

  (四) 成绩的计算

  1.复试成绩的计算

  复试成绩=综合面试成绩×85%+外语听说测试成绩×15%

  2. 总成绩的计算

  总成绩=初试成绩/3×50%+复试成绩×50%

  六、 成绩复查

  (一)若考生对自己的初试成绩持有异议,可在初试成绩公布后3日内,向研究生院书面提交申请进行成绩复查。研究生院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人进行复查,并在2日内公布复查结果。

  (二)若考生对自己的复试成绩(含综合面试、外语听说测试等)持有异议,可在复试成绩公布后3日内,向学院书面提交申请进行成绩复查。学院组织专人进行复查,并在2日内将复查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七、 拟录取

  (一) 拟录取规则

  1. 按照“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根据本学院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确定拟录取名单。

  2. 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拟录取名单中,本校教职工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50%。

  学院组织专人对拟录取考生的所有报考材料逐一进行复核。

  (二) 公示

  拟录取名单报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学校按要求予以公示10个工作日。

  经学校统一公示后,拟录取名单上报国家审核,最终录取结果将以教育部审核通过的名单为准。

  (三) 不予录取的情形

  根据学校文件,考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录取:

  1. 综合面试成绩、外语听说测试成绩、复试成绩任何一项未达60分的;

  2. 政审或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的;

  3. 专业硕士学位考生加试科目成绩均未达60分的;

  4. 体检结果不符合录取要求的;

  5. 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有违规舞弊行为的;

  6. 未按规定参加所有考试项目的(包括体检)。

  (四) 考生拟放弃录取资格

  已进入拟录取名单的考生,可通过提交《放弃拟录取声明》,放弃拟录取资格。

  考生失去拟录取资格后,不可申请恢复,学院可以从合格的候补拟录取考生中进行递补。

  (五) 拟录取类别

  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

  录取为非定向就业的,须在2021年6月30日将人事档案、组织关系等转入我校,否则不予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后全脱产学习,毕业后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就业;录取为定向就业的,考生本人、定向培养单位须与我校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人事档案不转入,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

  八、 复查

  入学后3个月内,我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包括全口径照片复查、证件复查、档案复查、资格复查、户籍复查、享受初试加分复查,以及抽样性的专业能力复试复查。包括初试和复试过程(含提交的所有资格审核及其他材料等)。一旦复查不合格,如考生学籍学历与初试确认、复试提交的不一致,或在初试和复试中有弄虚作假、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九、 工作纪律

  1.如考生在招生考试过程中有违规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在校生,通知其所在学校,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违规或作弊的事实还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

  2.参加招生的工作人员应严格自律、认真负责。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教育部和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制度,不得有任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如发生违规行为,将根据《广西民族大学工作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追究相应责任。

  3.招生工作中,严禁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严禁招生单位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4.招生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有亲属参加考试的人员,不得参加与本次博士研究生招生有关的任何工作。

  5.招生工作要求全程录音录像。包括笔试、阅卷、面试、外语听说测试、加试等,必须实现全过程可再现、可追溯。被录取考生的应保留至考生毕业离校为止,未被录取考生的答卷和其他相关材料保存一年。

  十、 监督和复议

  1.实行监督制度。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参与复试过程的各个环节,研究生院将安排相关人员到法学院对复试环节进行监督。

  2.实行复议制度。为及时处理复试中出现的争议,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必须保证考生咨询、申诉、监督渠道的畅通。

  3.法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考生复试结果负责。

  监督电话:0771-3265001/0771-3265236

  监督邮箱:fxyjw@gxun.edu.cn

  在所有成绩公布后3日内接受考生申诉,对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责成复试小组复议,若考生对复议结果还有异议,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复议。对于因争议较大而不能确定是否录取的考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可决定是否再次复试。

  4.信息公开公示。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办法、初试成绩、拟录取名单等信息均在我校研究生院官网公布。

  十一、 其他

  1. 学校一旦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条件、考试违纪、作弊等,或者发现通过弄虚作假取得初试、复试及录取资格的,一律不予录取。已经录取的取消录取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学籍。

  2. 应届硕士毕业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应学位学历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3. 拟录取的非本校的在职考生,学院协助、督促所在单位将人事档案调至我校。

  4. 有关我校2021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的各项重要信息都会发布在我校研究生院官方网站,请考生注意查询。

  5. 其他未尽事宜,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yjs.gxun.edu.cn/info/1029/66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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