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型法学博士生培养模式探索

2014-01-06 09:44:10来源:法律教育网

  (三)法学博士生创新品格的形成,需要多元化的培养方式和创新本位的培养模式共同支撑。“创新”不是一个时髦的口号,对于法学博士生培养而言,创新意味着多重意义:首先是培养理念的创新。现代大学理念已由“研究主义”时代转向“社会服务”与“科学研究”并重,法学博士生的使命也由传统的法律教师转向教育与实践并重。法治的拓展势必要求法律在社会各行各业的深度嵌入,法学博士的培养也不应固守传统的教学研究型模式,而应多种方式齐头并进,形成一个结构合理、运作顺畅的法学博士生培养体系。其次是培养机制的创新。根据系统论的观点,机制是指系统内各子系统、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形式和运动原理以及内在的、本质的工作方式。经济学上的机制理论主要由信息理论和激励理论构成。对于法学博士生培养机制的创新,包括对既定的社会——法律结构分析,教育场域中各类主体的行为假定以及培养体制的目标甄别、选择等内在问题。最后是培养手段的创新,这是培养策略论的研究内容,也是最直观、实用的改革进路。对于法学博士生的培养一定要坚持理念、机制与手段的三重创新,并最终统一于法学博士生创新品格的形成这一归宿与落脚点。创新品格是创新能力与素质的人生内化,是制度强化的后果,也是机制创新的动力。

  二、创新缺位:法学博士生培养的现实问题

  (一)创新传统薄弱。“创新”在现代汉语中有两种含义:一是抛开旧的、创造新的;一是创造性或新意。[6]前一种创新可理解为“舍旧求新”,后一种创新可解读为“依旧生新”。不论是哪一种创新,对于法学博士生培养而言,都涉及到中国独特的法学教育传统与特殊的转型社会现实。特别是就中国古代的律学传统而言,律博士从设立之初便带有浓厚的“官方释法”色彩,与自由创新的法学传授、研究有很大区别,与近现代的法学博士学位制度更是存在天壤之别。[7]这种体制对于中国古典法系的发达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但对于研究型、创新型法学人才的培养也有消极的扼制弊病。法律的保守性、稳定性决定了法学创新人才不可能像艺术、文学、科技领域一样,可以天马行空、无中生有。但是,如若一味遵从“祖宗成法不可变”的政治信条,约束法学发挥自身独立的学术功能,法学教育的正常生态自然就会退化。特别是对于被作为正规法学高等教育之最终阶段的博士生培养而言,如何塑造其科学分析、理性批判、务实应用的学术与实践品格,意义重大。

  (二)创新意识匮乏。法学博士生创新意识不强,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突出问题。面对法学学术研究,法学博士生的态度、认知、取向及处置模式不能与硕士生甚至本科生有效区别。造成此种情形的因素很多,笔者以为,以下几个问题必须引起重视:第一,读博动机的偏失造成博士生无心创新。法学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渐成“显学”,而法学博士又是此种显学的最高学位,造成许多无心学问者混迹其中,成为“假的真博士”(有学位,无学识)或“真的假博士”(伪造学位)。第二,学制的限制使法学博士生疲于奔命,难以安心创新。很多发达国家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多数都超过 3年,甚至远远超过3年。[8]西方一些大学法科的博士论文实际完成时间甚至超过自然科学学科。对于法学而言,创新研究并非易事,且有一定风险,必须考虑学制弹性。而当下我国的法学博士生教育在这一点上存在不足。第三,培养方式的一刀切使法学博士生无法真心创新。许多大学的法学博士生培养方案都大同小异,对于资格认定、中期考核、日常培育、论文答辩均不分良莠,这样的结果是无法让那些真正具有创新意念与创新能力的人才“冲出重围”,发挥示范与带动效应,造成法学博士生的脸谱同化,甚至“劣币追逐良币”、“优汰劣胜”。

  (三)创新思维模糊。无论是“舍旧求新”还是“依旧生新”,法学博士生都必须学会创新性的思维方式。如果说一般的法学高等教育是以培养学生“像法律人一样思考”(Thinking Like a Lawyer),那么,法学博士生教育则是朝向“法律家创新式思维”(Thinking as a Creative Lawyer)。制约当前中国法学博士生创新思维的因素包括:(1)人文基础及自然科学知识的缺乏,造成“博士不博”,使得创新思维无法在宽广的视域中生成;(2)对于交叉性学科的研究不足,造成法学内部科系“画地为牢”、“自说自话”,难以形成面对重大现实问题的创新思维;(3)传统的师徒制使现代法学博导制度难以生根,影响了法学博士生自主创新思维的正常生长。

  (四)创新能力欠缺。创新能力实质上是包括多种能力的一种集合能力,其中创造性知识结构是创新能力的基础,创造性思维方式是创新能力的主体,创造性品格风范是创新能力的灵魂。就法学博士生创新能力现状而言,当前中国的法学教育依然停留在创新能力基础培养阶段。法学博士候选人的成果创造性主要体现在知识层面的“引进”或“复原”,缺少思维方式与品格风范上的创造性法学成果。主要体现为法学博士生的外文水平及原典阅读、理解力的不足,学术积累薄弱;论文的选题和问题意识创新性不够,论证角度、研究方法普遍存有明显缺陷;整体研究能力、学术含量不理想。尤其是,有的学位论文违反学术伦理和学术规范,存在程度不同、形式不一的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的现象。法学博士生学术规范训练及素养的参差不齐中可以窥一斑而见全貌。耶鲁法学博士刘南平曾撰文批评国内法学博士论文缺失“骨髓”的病症,突出表现在没有“命题”。在他看来,一篇博士论文必须有命题,因为中心论点反应了该论文对学术的贡献,即原创性。[9]的确,当前诸多法学博士论文看上去更像无所不包的资料汇编,而不是真正有论点、有证据、有论证的“博士论文”,“徒有一副好皮囊”,背后隐藏的是法学博士生创新能力的严重缺乏。

  (五)创新评价紊乱。我国《学位条例》对于博士学位的获得者明确要求: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当下,我们对于法学博士生创新能力的评价主要表现在博士论文评审与博士论文答辩前的资格论文要求上。由于对法学博士论文的创新性评价缺少明确的学术标准和专门的制度设计,一般是遵照“同行专家、异地评审”的做法,但由于送审时间短、情面关系、互相照顾等因素的干扰,这一做法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10] 资格论文的制度安排,在此种情况下,成为控制博士学位质量的主要手段,但这也仅仅是一种权宜之计,对于资格论文的焦虑和追逐,导致博士生无心真正创新,想方设法发表论文以解决“资格”问题,非常不利于创新品格的生成,对于创新型法学博士生的评价标准科学化反而形成了一个很大的障碍。

  (六)创新转化脱轨。法律事业是一项世俗而保守的社会工程,法学研究是对法律本质的科学探寻与认知,应当有不同于法律逻辑的独立学术品格。而法学博士生的创新成果要顺利转化为法制建设的应用性“产品”,则必须尊重甚至绝对服从法律实然的逻辑,这就造成了法学“应然”研究与法律“实然”运行的“两张皮”,成果的创新与转化难以接轨,造成了法学理论界与法律实务界的深层隔膜。目前,我国法学博士生培养方式的单一,来源渠道的狭窄,都极大地影响了法学创新成果的实践转化。而法学要真正成为一门科学,必须将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紧密结合,将基础理论型研究与实践应用型研究统一起来,共同服务于创新型法学博士生培养这个目标,增强法学的实践影响力,因为,这也是创新性的一个重要指标。

  (七)创新环境难得。实践证明,在一个良好的学术环境中,非一流人才也能出一流成果;反之,没有这样的集体和环境,即使一流人才也做不出一流成果。[11]对于创新型法学博士生培养而言,当前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一个很严峻的问题就是缺乏一流的法学创新团队与环境。虽然各个大学、研究机构都有这样那样的重点、优势学科队伍,国家也有各种各样的重点研究基地,但是这仅仅是一流的创新型法学博士生培养环境的“皮毛”。真正的创新环境,需要长期的学术积淀与流派形成,需要学科内部制度化沟通、交流、批评机制的出现,需要全球化、国际化、区域化学术对话平台的搭建。在加强法学博士生团体研究创新能力的培养上,我们做得还很不够。至于常态化的法学论坛也是各有一套,无法形成标准化、规范化的创新环境塑造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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