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招生名额
1.每名博士生导师每年可招收1名“申请—审核”制博士研究生。
2.通过“申请—审核”制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占当年学校下达到培养单位的非专项计划招生指标数。
3.鼓励各学院充分发挥博士点导师组集体力量,加强宣传力度,积极物色、寻找符合条件的优质生源。各专业可招收“申请—审核”制博士研究生人数上限为博士专业我校在编在岗博士生导师数,在工作截止时间前按各博士点上报拟录取名单先后顺序分配指标,总数达到前一年度学校非专项计划招生指标数,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不再接受新的拟录取名单。
4.符合“申请—审核”制条件考生申请数未达到前一年度学校非专项计划招生指标数,剩余指标用于非“申请—审核”制公开招考指标分配,已确定招收“申请—审核”制博士研究生导师不计入博士点导师基数参与指标分配。
5.已确定招收“申请—审核”制博士的导师,如申请考生在我校分配公开招考指标前放弃资格,则该导师在招生年度视同已分配招生指标,分配公开招考指标时不计入博士点导师基数。如在分配公开招考指标后放弃资格,则该导师在招生年度不再招收公开招考考生,指标由学校重新分配。如在我校上报录取库至教育部后放弃资格,则在下一年度招生工作中扣减相关学院同等数量的招生指标。
第六条 工作原则
1.充分发挥“综合考核专家组”的作用,尊重导师招收博士研究生的自主权。
2.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考察方式方法,确保录取生源质量。
3.公开、公平、公正。各工作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
4.全面考查,客观评价,突出重点。强化对申请人专业学术潜质和科研创新能力等方面的审核。
5.各“综合考核专家组”成员须遵守学术、职业道德规范。学校将加强对各学院“申请—审核”制工作的管理,并对录取的学生进行跟踪评估。对于违背规范的成员,学校将暂停其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对出现问题的学院,将视具体情节给予暂停“申请—审核”制招生资格、削减招生计划等处理。
第七条 审核办法
1.“综合考核专家组”成员分别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定,同时根据招生专业的实际情况采取面试或笔试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2.审核结束后, “综合考核专家组”成员按照无记名制分别对申请人的审核情况进行打分,并按照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科目给出每位申请人的外语及两门业务课的成绩(均采用百分制),成绩不做排名,不做为是否拟录取的依据。所有审核内容各学院都应有可以复查的审核记录材料。
3.审核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第八条 审核内容
1.专业素质和能力审核
各学院应根据学科专业的特点和申请人具体情况,设计符合本学科形式的审核方式,以充分考察申请人对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能力、科研能力、培养潜质及是否具有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等,并进行外国语或专业外语(如文献阅读、写作、口语和听力等)测试。
2.综合素质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情况、人文素质以及举止、表达和礼仪及心理状况等方面。
第九条 体检
申请人须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不参加体检或体检不符合要求的考生不予录取。各学院可根据本单位考核进程,安排申请人到校医院进行体检。
第十条 录取
1.各学院须将经学院初步审核后的申请人申请、审核材料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由各学院“综合考核专家组”综合考生申请材料和评价结果、专家审核情况等做出综合判断,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确定拟录取名单。
2.各学院将拟录取名单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将各学院情况汇总后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将审定通过后的名单进行公示,最终确定录取名单。
3.未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名单,导师和学院不得向申请人承诺录取。
4.申请考生所涉及材料应真实有效,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不端行为者,一经发现,将做取消申请资格、不予录取、取消学籍处理。
第十一条 所有“申请—审核”制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三年,学习年限原则上不超过四年。在正常学制内(三年)均享受博士生的特等奖助学金,无法在正常学制内毕业的博士研究生,第四年开始不享受博士生奖助学金。
第十二条 “申请—审核”制录取的博士研究生不再参加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的初试和复试,但须在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网站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申请人报考方式请选择“申请—审核”制。
第十三条 为了维护招生选拔的严肃性,各学院应严格按照博士生招生的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进行招生选拔工作,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督导组和纪检监察将派专人检查招生选拔的管理过程,并到考场巡视,了解考核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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