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2018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2017-11-01 17:14:44来源:网络

  第十九条 各培养单位全面审查拟录取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等考生信息,认真审核拟录取考生送达的人事档案、现实表现等材料。

  第二十条 加试在复试期间进行,内容为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硕士研究生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每科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加试成绩不计入考生总成绩。

  第十章 录取

  第二十一条 录取时需根据当年教育部、四川省相关规定进行录取,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一、按照初试业务科目总成绩占50%,复试总成绩占50%计算考生综合成绩,即:综合成绩=初试业务科总成绩+复试总成绩。其中初试业务科总成绩满分200分,为两门业务科总和;复试总成绩满分200分;初试科目中的外国语成绩只划定最低要求分数线,不计入综合成绩;政治理论科目须达到及格成绩以上(除免试的考生外),不计入综合成绩。

  二、根据考生的综合成绩排名顺序和培养单位或学科核定的招生计划进行录取。1.如有拟录取的考生放弃录取,则按照综合成绩排序,经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报考同一学科的考生依次递补录取;2.如没有符合要求的递补考生,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可以将此未完成的招生计划调整到其他培养单位;3.增加了调剂计划的培养单位仍需按照上述两项办法进行录取。

  三、如考生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均不予录取:1.初试单科成绩未达到全校统一划分的最低分数线要求;2.复试任一单项成绩不及格;3.政治理论科目成绩不及格;4.加试科目单科成绩不及格;5.政审不合格;6.体检不合格;7.报名材料未提供完备;8.报名材料信息虚假;9.报名资格审查不合格;10.应届硕士研究生入学时不具有硕士毕业证和硕士学位证;11.四川省教育考试院、教育部录取检查未通过,我校取消其录取资格,拟录取期间办理的相关手续作废;12.录取后(包括已毕业),发现考生不符合国家报考录取政策,学校可以在任意时候取消其录取资格。

  四、新招收的博士研究生入学报到后与导师之间进行双向选择。

  (一)每位新招收的博士研究生在听取培养单位或学科的导师进行学术讲座后,选择1名导师。导师在这些选择了自己的新招收的博士研究生中选择最多2名进行培养指导(且指导的博士研究生总数不得超过8名)。

  (二)没有完成招生计划的导师双向选择没有指导教师的博士研究生进行培养指导(仅限1名)。

  (三)经过以上双向选后,仍然没有导师的新招收的博士研究生,由培养单位根据其攻读博士期间预研究计划、学科基础等情况指定导师进行培养指导。如新招收的博士研究生不服从安排,培养单位不再协调导师进行指导,则该生攻读博士期间没有导师进行培养指导。

  第二十二条 录取为非定向的博士研究生,须全日制脱产学习,人事档案材料全部转到学校,毕业后按国家就业政策重新就业;需保留工作单位,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的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需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定向协议。

  第二十三条 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拟录取的考生将在研究生院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且期满后,拟录取考生须到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办理录取相关手续。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将拟录取考生的报考资料上报给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和教育部审查,审查通过的考生,我校正式录取。录取通知书一般在6月下旬左右发放。

  第二十四条 正式录取的考生应按时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报到者,须持相关证明,向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培养科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章 招生咨询及申诉渠道

  第二十五条 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如下:

  一、博士研究生考生对考试科目、研究方向、博导、复试和录取等具体事宜有疑问的,请直接与相关学院联系。

  二、有关博士研究生招生的报名、考试、成绩查询、调剂、复试和录取等信息和有关通知全部实行网上公布,不再另行通知考生本人,考生需密切关注学校研究生院网站发布的相关信息。

  三、博士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努力营造公平、公正、公开、良好的招生工作环境,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学校声誉。考生申诉和监督联系方式如下:

  (一)学校纪委:电话:028-84760624,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5号,四川师范大学纪委(监察处);邮政编码:610068。

  (二)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电话:028-84760693,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5号,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邮政编码:610068。

  四、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在狮子山校区。

  五、各培养单位联系方式以四川师范大学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公布为准。

  六、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院网站:http://yjsc.sicnu.edu.cn。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如国家、四川省、学校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此章程也相应做出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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