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2019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2018-11-02 15:15:43来源: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第八章 评卷

  第十二条 为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确保评卷质量,我校对博士研究生初试试卷评卷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评卷工作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各培养单位在规定时间、地点集中评阅。

  二、查阅试卷规定:考生本人不能查阅试卷。如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后3日内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和理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根据情况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三、考试成绩实行网上公布,考生在研究生院网站查询。

  第九章 复试

  第十三条 复试主要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科研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博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安排在初试完毕后或由学校划定复试最低分数线后,各培养单位可以自行选择,但需在初试前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备案并告知考生。复试结果由各培养单位公布具体的单项成绩和复试总成绩。

  第十四条 复试时间由所报考的培养单位安排。复试考生需带齐复试所需身份证、准考证、参与科研情况、公开发表(出版)的论文(专著)、科研成果证明书、学习(工作)中获奖证书、自我评价材料、攻读博士期间预研究计划等材料。复试专家小组将对考生以上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审核评估结果作为评定复试成绩和录取与否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复试包括:面试、笔试、英语口语、攻读博士期间预研究计划等,各项具体的分值由各培养单位自行决定,同一培养单位须采用同一标准。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十六条 所有参加报名的考生均需按要求参加体检,现场确认时考生需提供符合要求的体检表。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培养单位全面审查拟录取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等考生信息,认真审核拟录取考生送达的人事档案、现实表现等材料。

  第十八条 加试在复试期间进行,内容为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硕士研究生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每科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加试成绩不计入考生总成绩。

  第十章 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当年教育部、四川省相关规定进行录取,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一、按照初试业务科目总成绩占50%,复试总成绩占50%计算考生综合成绩,即:综合成绩=初试业务科总成绩+复试总成绩。其中初试业务科总成绩满分200分,为两门业务科总和;复试总成绩满分200分;初试科目中的外国语成绩只划定最低要求分数线,不计入综合成绩;政治理论科目须达到及格成绩以上(除免试的考生外),不计入综合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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