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201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2015-11-30 15:23:50来源:网络

  六、专项计划

  (一)联合培养

  2016年,我校继续与钢铁研究总院、北京有色金属研究院、机械科学研究总院、北京矿冶研究总院及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等科研院所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考试方式采取“申请考核制”(网上报名时专项计划字段务必选择“联合培养”),具体招生专业及导师见联合培养招生专业目录。

  与科研院所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第一导师为我校指导教师的,学费、奖助学金等事项均按我校奖助学金规定执行;第一导师为科研院所指导教师的,非定向就业研究生享受我校助学金政策,学费及奖学金等政策按科研院所规定执行;第一导师为科研院所指导教师的,党团关系转入第一导师所在科研院所,住宿按科研院所规定执行,非定向就业研究生档案材料、户口迁移按我校规定执行。

  (二)2011专项

  教育部专项支持“2011计划”的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用于支持北京科技大学、东北大学及其它协同单位共建的“钢铁共性技术协同创新中心”,主要招收来自于大型钢铁企业的考生。选择“2011专项”计划的考生,考试方式为“申请考核制”,报考单位为“钢铁共性技术协同创新中心”。

  (三)少数民族骨干计划

  教育部“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用于支持民族地区对高层次人才的需要,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需取得省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并于2016年1月10日之前将《报考2016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寄/送至我校研招办。

  七、学费、奖助学金

  (一)学费

  根据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地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3]2587号),并经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我校2016级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如下:

  1.非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学费1.0万元/学年;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学费1.5万元/学年;

  2.学士直攻博研究生减免全额学费。

  (二) 奖助学金

  根据《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4〕4号)。我校2016级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政策如下:

  1.助学金:非定向就业新生1.2万元/学年;

  2.学业奖学金:非定向就业一年级新生均享受奖学金1.6万元/学年;

  3.博士研究生导师助研奖学金或博士研究生助教奖学金:非定向就业新生1.2万元/学年;

  4.定向就业研究生不享受奖助学金;

  5.非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进入二年级以后按照《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4〕4号)规定参评学校奖助学金。

  我校奖助体系除上述基本奖助学金外,还包括国家奖学金、博士研究生校长创新奖学金、三助岗位津贴等奖助学金。此外,学校还设立了宝钢奖学金、海天奖学金、中信—CBMM吴宝榕铌钢奖学金、山西建邦奖学金、美卓奖学金、金广-西南奖学金、泰纳瑞斯奖学金等奖学金。

  (三)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学费及奖助学金

  1.非在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博士研究生学费1.0万元/学年;在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博士研究生学费1.5万元/学年;

  2.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政策与非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同等标准。

  八、住宿

  根据校发[2011]36号文件精神,进校学习的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及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学校安排住宿。进校学习的定向就业研究生学校仅提供入学后第一学年的住宿。除上述情形外,其他类别研究生学校不安排住宿。

  九、合作培养

  我校与德国亚琛工业大学、美国橡树岭国家实验室、英国牛津大学等120余所著名大学和科研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并开展了实质性的合作。

  2016年,我校继续实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优秀研究生到国外一流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有攻读学位意向的考生,经所报导师同意,在入学考试报名时提出申请。入学后,达到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拔条件的考生,经学校推荐,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审核并报教育部批准后方可在2016年派出。未派出的考生作为普通博士学位研究生完成学业。申请条件和相关实施细则可在我校研究生院主页“公派留学”栏目及国家留学基金委网站查询。

  十、特别提示

  1.考生报名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不予录取;考生应提前登录“学信网”查询本人学位、学历、学籍信息,上述信息存疑者应至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认证;存疑但未按规定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者,不予录取。

  2.应届毕业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应学位学历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定向就业考生获得拟录取资格后须签订并按时提交定向就业协议,非定向就业考生获得拟录取资格后须按要求办理档案调转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者取消录取资格;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录取资格。

  3.对在报名或考试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的考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报考、录取、入学资格或学籍,还将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4.对在招生考试中作弊的考生,将其作弊情况通报所在单位,我校将不允许其参加下一年度的招生考试。

  十一、专业目录说明:

  1.带★的博士生指导教师为中科院或工程院院士。

  2.带△的博士生指导教师为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

  3.带▲的二级学科为一级学科授权范围内自主设置的博士学科。

  4.带★的一级学科为一级国家重点学科;带★的二级学科为二级国家重点学科。

  5.带☆的一级学科为一级学科北京市重点学科;带☆的二级学科为二级学科北京市重点学科。

  本简章如有内容与教育部最新政策冲突,我校将按照教育部最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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