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软件学院2020年“申请-考核”制博士生招生简章

2019-11-19 16:24:55来源:同济大学研究生招生网

   同济大学软件学院2020年“申请-考核”制博士生招生实施办法

  一、申请条件

  符合《同济大学2020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章程》规定的申请条件。

  报考非全日制工程类专业学位博士的考生,请按照《同济大学2020年非全日制工程类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所要求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报考。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须在同济大学研究生招生系统中报名,并提交申请材料,同时将申请材料的纸质版寄送至同济大学软件学院(请注明2020年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材料)。

  邮寄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800号济事楼448室

  邮编:201804

  电话:021-69585627

  申请材料(添加目录,1-9按顺序装订成册)包括:

  1)《同济大学2020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名登记表》1份(网上报名成功后下载,用A4纸打印);

  2)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硕士生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可在“学信档案”(my.chsi.com.cn)上申请)和本科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3)硕士和本科期间成绩单原件(复印件须加盖研究生管理部门成绩公章或考生档案所在管理部门公章);

  4)科研成果(含已取得的专利)、公开发表的学术性论文(仅限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作者)或专著等复印件(论文复印件应包括期刊封面、目录及正文第一页,如论文被SCI、EI检索,需提供相应检索证明原件);

  5)获奖证书复印件1份;

  6)两位本学科或相近学科的副高级以上(含)职称专家签名并密封的推荐书(具体格式可从网上下载,用A4纸打印);

  7)外语水平成绩证明复印件1份;

  8)硕士学位论文中英文摘要和目录(应届硕士毕业生提供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9)考生自我评价和攻博期间的科学研究计划书。

  在申请材料审核时,将已纸质版材料为准,参考报名系统上传的材料。

  申请人必须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伪造有关证明。一经发现作伪并核实,将取消其考试资格、录取资格或取消学籍,且5年内不接受其报考。

  三、申请时间

  我院2020年“申请—考核”制博士分为两次招生、两次入学。

  第一次申请材料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18日,备注:12月份复试,3月份入学

  第二次申请材料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20日,备注:3月份复试,9月份入学

  四、确认导师

  申请人在申请之前须与博士生导师联系,确认导师是否可以接收。

  软件学院招收博士生导师名单见《同济大学2020年博士生招生目录》或软件学院网站公布的博士生导师名单。

  五、申请材料

  审核软件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考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考生的教育背景、学业水平和科研成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给出材料审核成绩。根据材料审核成绩,确定进入下一阶段考核的考生名单,同时将审核结果及时告知考生,并在软件学院网站公示进入下一阶段的考生名单。

  根据软件学院招生计划数和考生情况,材料审核成绩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档。材料审核成绩合格的考生将直接进入复试考核。材料审核成绩不合格者,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考核。

  六、复试

  软件学院全面执行“申请-考核”制,原则上采取差额复试。复试安排如下:

  1、复试内容

  1)1门专业课,笔试,满分100分;

  2)综合考核满分200分,包括:专业外语(一般为笔试,满分50分)、外语口语和听力(口试,满分50分)、专业综合(口试,满分100分)。

  2、复试时间、地点具体安排请于复试前在我校研究生招生网上查询。

  七、资格审查

  参加复试的考生请携带有效居民身份证件、硕士学历和学位证书原件(单证硕士生只需携带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应届硕士生凭《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在境外获得硕士学位的考生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原件)到同济大学研究生院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具体时间、地点届时请查看网站通知)。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方可参加复试。

  对不符合条件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考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录取、入学资格或学籍,并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八、拟录取及公示

  1、录取原则考生的材料审核成绩和复试成绩的和为总成绩。总成绩作为录取的重要依据。根据总成绩,结合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最终录取名单。

  2、复试结果及拟录取名单公示复试结果将在学院网站通知通告栏公示,拟录取名单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公示后生效。

  3、拟录取博士生入学前须取得硕士学位。

  4、调档及政审工作具体请等待学校研招网的通知。

  九、其他

  本实施办法由软件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学校相关规定为准。

  软件学院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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